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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象山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7月31日政协象山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7-06-07信息来源: 政协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波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和初审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产生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象山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助县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协助做好交办工作;

    ()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视情将政协参政议政重要成果和反映社情民意重要信息等转化为提案,并及时协助交办;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象山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委员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提案、重要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参谋服务工作;

    ()协助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构建网络交流咨询服务平台,提高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全过程的参与;

    ()拓宽提案征集渠道,推进提案工作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提高提案工作社会参与度;

    (十一)逐步建立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和目标管理考核,不断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十二)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提案工作规范化建设;

    (十三)组织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十四)加强与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五)加强与政协委员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界别、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六)接受宁波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探讨工作,推动提案联动督办。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县政协委员和在象的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团体或联合名义提出提案;

    ()政协各界别,可以本界别或者联合名义提出提案;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可以分别以本委员会或联合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言献策;

    ()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者联合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

第十三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超出一事一案基本要求、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商请提案者重新修改完善。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并案要求的提案,视情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县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商请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如对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办后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承办主体的调整由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象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创新方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有关情况;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如实向提案者说明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

    ()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或者联合名义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党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牵头办理工作,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并积极参与主办单位牵头组织的面商、座谈、视察等活动;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扩大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参与,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和办理。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提案的办理工作,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须认真负责地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提案者进行面商。办理人民团体、政协界别和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提案单位负责人或召集人进行面商,并经集体研究后作出答复。

    ()提案答复后,如因情况变化,原表示要采纳和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由,同时抄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选择若干提案,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原则上各人民团体、政协界别和专门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应列入承办单位重点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反馈制度,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交办机关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要以适当方式报送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提案的督办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实施,提案委员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或重要提案。

第二十四条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联系,加强与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联络工作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做好重点与重要提案遴选与督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分工领办,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可以采用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经主席会议通过的重要提案,由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对口联系的原则,组织界别、联委会进行督办。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重要提案选编》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中承诺解决而没有兑现、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重要问题,提案委员会要跟踪督办。每年,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联合督查和民主评议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每年提案办复结束后,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采取不同形式听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于优秀提案、提案优秀承办件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优秀提案的评选和表彰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提案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并将初选结果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政协办公室应当会同中共象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在联合评选基础上给予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每年组织一次,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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